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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實施措施》的通知

[03月05 號]

來源:煤礦綜合處

晉安辦發〔2024〕34 號

山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實施措施》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的《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號)精神,省安委辦制定了《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實施措施》。現印發你們,請各市、各有關部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4 年2 月23 日

 

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實施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精神,堅決防范遏制全省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山西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措施。

一、一體壓實各級礦山安全生產責任

(一)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下同)必須依法到現場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嚴格執行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礦山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訓力度,組織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每月組織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解決礦山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責任單位:各礦山企業)

2.強化對礦山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著力整治實際控制人不在崗、不履職、不負責和“草臺班子”、掛名礦長等問題,督促實際控制人到現場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凡發現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不到礦履職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二)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冒險組織作業等造成事故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處罰,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法律責任。

3.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1條、110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 條的規定要求,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冒險組織作業等造成事故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礦山企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依法從嚴從重處理處罰。(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4.凡國有礦山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辦礦主體二級公司直至公司總部相關責任人責任;凡民營礦山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實際控制人或實際控制人負責的辦礦主體一級公司總部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5.煤礦發生較大事故一律提級調查,從嚴處理,限時結案,依法嚴肅追究煤礦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上一級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省屬國有集團控股的煤礦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責令煤礦上一級公司總經理就地辭職,并依法嚴肅追責;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責令煤礦上一級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就地辭職,并依法嚴肅追責。(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三)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必須加強干部隊伍自身建設,強化制度約束和源頭治理,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監督機制,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6.進一步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持續提升黨員干部政治能力和專業素養,加大干部政治能力和黨性鍛煉培訓力度,進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辦法,突出實績導向,激勵擔當作為。(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7.不斷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同時強化文書預審,推動執法規范化,執法文書規范化,促進礦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執法效能。(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8.加強法律法規、規程標準以及相關政策的解讀培訓,進一步強化礦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的法治意識和履職本領。(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四)對應當發現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類的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失察、只檢查不執法、問題隱患描述避重就輕的,啟動責任倒查機制,按照“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9.規范法制審核,對“轄區內礦山存在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方面重大事故隱患長期未查出、被上級部門查出“辦‘人情案’‘關系案’”,搞選擇性執法,該立案不立案,該處罰不處罰,該停產不停產,該移送不移送等只檢查不執法情況,問題隱患不按規定銷號、執法不閉合”“問題隱患描述避重就輕,回避主要矛盾”等問題,按照“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開展責任倒查。(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10.強化執紀監督,對存在以上問題情形屢教不改的,組成工作組,按照“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依規依紀開展問責調查,嚴肅問責。(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五)各地安全生產委員會必須加強統籌協調,牽頭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和工作協作機制,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嚴格履行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嚴防漏管失控。對履行職責不力、推諉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11.牢固樹立“大執法”理念,強化各部門、各單位的協調聯動,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和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公安、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電力等單位的溝通協調,查處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及時通報有關部門采取暫扣、吊銷證照、停限電、停供火工品等強制措施,發現超層越界依法移送自然資源部門。(責任單位: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12.各市安委會要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嚴格履行職責,形成最大工作合力,嚴防漏管失控。對履行職責不力、推諉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依法嚴肅追責問責。(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

府)

(六)各地要嚴格落實礦山安全屬地責任,加強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細化落實市級、縣級地方政府領導包保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嚴厲打擊無證開采、隱蔽工作面作業、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等行為。

13.按照分級屬地原則,細化包保礦山責任,加強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落實領導包保煤礦、地下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組織開展區域性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嚴厲打擊無證開采、隱蔽工作面作業、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等違法非法行為,研究解決制約礦山安全生產的共性問題和根源性問題。(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二、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

(七)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常態化機制,常態化開展“三違”行為自查自糾,嚴格動火作業、爆破施工、煤倉清理、運輸提升、密閉啟封等關鍵環節風險管控,加強地面吊籃等設備、“三堂一舍”等設施消防安全隱患排查。

14.將礦山企業常態化制度化開展隱患排查整改情況作為執法重要內容,督促礦山企業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重大隱患自查自改常態化機制,每月組織全員開展井上下全覆蓋、無死角隱患排查,建立事故隱患臺賬清單,明確整改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完成時限等,推動隱患源頭治理,對發現的重大隱患按要求報告屬地監管部門和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監察執法處,上傳至基礎數據管理平臺,整改后及時銷號。(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15.督促礦山企業深化“無視頻不作業”措施落實,增加視頻監控布點密度,實現所有人員作業場所和重點區域、關鍵設備視頻監控全覆蓋,持續推動“上標準崗、干標準活”,提高作業現場安全風險管控能力。(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16.各礦山企業要加強地面吊籃等設備、“三堂一舍”等設施消防安全隱患排查。(責任單位:各礦山企業)

17.要聚焦瓦斯、沖擊地壓、水、火等重大災害治理,規范和加強動火作業、爆破施工、煤倉清理、運輸提升、密閉啟封、石門揭煤等關鍵環節風險管控,特別是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礦必須責令停止作業進行全方位評估。要嚴查各類“三違”行為,督促指導礦山企業及時落實防控措施,切實解決“看慣了、干慣了、習慣了、司空見慣”和“想不到、看不到、管不到”的問題。(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八)對同類重大事故隱患反復出現、屢改屢犯、弄虛作假的,依法從重處罰,并從嚴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有上級公司的,嚴肅倒查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

18.對同類問題反復出現、屢查屢犯的,要從嚴追究煤礦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上級公司相關責任人責任;對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的,要依法從重處理處罰;對布置隱蔽工作面、人為包裹、遮蔽探頭的,要將礦山和相關責任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九)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借鑒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做法,采取“四不兩直”、明查暗訪、突擊夜查、殺“回馬槍”等檢查方式,綜合運用通報曝光、追責問責、行刑銜接、聯合懲戒等處理手段,去在關鍵時、打到要害處。

19.加大對 C 類礦井、民營企業和系統復雜、頻繁更換礦山管理團隊的監管監察執法頻次,借鑒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做法,加大明查暗訪、夜查突查力度,到礦檢查一律不得提前通知,緊盯最容易出事的區域、最不安全的因素、最不放心的環節開展檢查。綜合運用通報曝光、追責問責、行刑銜接、聯合懲戒等處理手段,去在關鍵時、打到要害處。(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20.對災害嚴重、隱患突出、不放心不托底、近期發生安全事故的重點地區和重點礦山緊盯不放,開展不間斷執法、巡查,切實將責任、壓力傳遞到各級各層,傳導到企業末梢。(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21.充分發揮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作用,注重從斷網、斷線、平線、缺線等預警信息中發現問題,提高現場執法檢查的針對性和精準度。由“重罰”向“重效”轉變,由重事后追責向事前壓責轉變,讓監管監察執法“長牙帶刺”、有棱有角。(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十)要統籌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礦和非煤,配齊配強專業執法人員,發揮行業專家、退休技安人員作用,奔著具體問題去,直插現場深入開展排查整治,嚴禁搞形式走過場。

22.結合礦井主要災害、重大風險、薄弱環節開展超前研判,確定檢查重點,提前制定檢查方案,現場檢查嚴格聚焦消除隱患和解決問題,精準拆彈、精準化解風險。(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23.選拔政治過硬、作風優良、本領高強的帶隊負責人,合理優化監管監察執法人員配備,堅決杜絕違法不糾、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結、過罰不當等不擔當不作為的行為。(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24.建立健全安全執法檢查專家庫,充分發揮行業專家學者、退休技術人員在礦山安全現場檢查中的作用。(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十一)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銷號制度,實行臺賬化管理,動態清零。

25.對監管監察執法查處和礦山企業主動報告的重大隱患全部實行臺賬管理、源頭治理,督促礦山企業及時按要求整改到位。發現假整改、不整改仍組織冒險作業的,一律從重處理。(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十二)要堅持執法和服務相結合,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難點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落實專人指導,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26.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堅決杜絕“一罰了之”。按照國家礦山安監局《煤礦安全生產重點縣(市、區)、重點企業督導工作方案》和省應急廳《全省煤礦安全生產重點縣、重點企業督導工作方案》,認真落實方案要求,通過召開會議、實地督導等方式扎實推進重點縣、重點企業整治工作,共心、共情、共力解決礦山安全難題。(責任單位:省應急廳)

三、重拳出擊“打非治違”

(十三)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厲打擊礦山各類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對頂風作案、屢禁不止的企業,依法依規從嚴懲處并公開曝光。

27.加大監管監察執法力度,嚴格執行《山西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別規定》《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對危及礦工生命安全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露頭就打、絕不手軟;對安全上“不放心、不托底”的煤礦要進行重點監控,發現危及安全的情形,要立即撤人并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對隱蔽工作面、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建設、主要生產安全系統不可靠、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重大隱患整改不落實、各種弄虛作假等易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非法違法行為,要綜合運用停產整頓、礦長記分、比照事故調查、撤職免職和智能化改造等手段,持續嚴厲打擊礦山各類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責任單位:省應急廳、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28.結合各地實際,直奔基層、直插現場,全面排查整治各類風險隱患,緊盯停產停工礦、技改重組礦、即將關閉礦、災害嚴重礦、大班次礦、基建礦等重點礦山,加大明查暗訪、夜間巡查、突擊檢查力度,采取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行刑銜接、聯合懲戒等處理措施,嚴厲打擊“七假五超三瞞三不兩包”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責任單位:省應急廳、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十四)要建立便捷、有效的舉報途徑,鼓勵社會公眾和從業人員舉報違法違規行為,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實行重獎。

29.按照“事不過夜”“馬上就辦”的要求,嚴格、快速、高效開展重大隱患舉報核查,對查實的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強化舉報重大隱患的核查和獎勵,依法從重處理處罰,形成有力震懾。(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十五)要通過礦井人員定位及分布、風量分配、用電量監測、產量來源、運輸量來源、瓦斯涌出量來源、涌水量來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點等逐因素分析比對,深挖細究隱蔽工作面作業、整合技改期間偷采、安全監控系統造假、違規分包轉包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責令停產整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0.要通過人員定位及分布、風量分配、用電量監測、產量來源、運輸量來源、瓦斯涌出量來源、涌水量來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點等逐因素分析比對,檢查發現礦山企業“第二采場”、隱蔽工作面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依法停產整頓,礦長記12 分并責令調離工作崗位,分管副礦長免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31.對煤礦企業采掘接續失調,未采取限產、停采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存在人為封堵、擅自挪移、風吹瓦斯傳感器的;未嚴格執行“有掘必探”的;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除外)作為獨立工程對外承包的,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頓。(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32.對礦山企業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及屏蔽的;擅自開采、損毀保安礦(巖)柱的;存在層層轉包、以包代管的,一律依法停產整頓。(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十六)發現礦山企業有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嚴肅處理,并通知供電部門停止或者限制供電、公安機關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

33.在監管監察執法過程中發現礦山企業存在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的,立即責令停產整頓,掛牌督辦,嚴格落實駐礦盯守、停供電、停供火工品等措施,并移交自然資源部門嚴肅查處。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對煤礦越界開采的日常監督檢查。(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省自然資源廳)

(十七)對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3 個月內2次或者 2 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依法依規提請地方政府關閉。

34.緊盯具備生產條件的長停礦山,嚴防明停暗開、晝停夜開;發現礦山無證生產或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提請地方政府關閉;對 3 個月內2 次或2 次以上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依法提請關閉。(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四、強化重大災害治理

(十八)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驗證,查清隱蔽致災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35.督促礦山企業將采掘規劃和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計劃同部署、同實施,綜合采取鉆探、物探、化探等手段相互驗證,確保摸清礦山企業 2 年內的采場范圍安全條件。對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基礎不扎實、結果依據不充分、審核把關不嚴格的,責令推倒重來;對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冒險組織生產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故意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虛假結論的,依法嚴肅追責問責。(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十九)對災害礦井該鑒定不鑒定、該戴帽不戴帽、不按災害等級設防或者鑒定弄虛作假的,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36.督促礦山企業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嚴格災害設防等級,落實分區管理、區域治理、工程治理措施。(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37.對礦山企業災害治理過程中存在假鉆孔、假數據、假驗收等“假達標”行為的,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對中介服務機構出借、掛靠資質,蓄意出具虛假、重大失實報告的,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全省堅決予以清退,并公開曝光;對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控系統等生產廠家“留后門”提供造假條件的,一律實施聯合懲戒,凡因造假釀成嚴重后果和現實危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二十)對發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險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礦,必須停止作業、嚴肅追究責任,并由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瓦斯防治的機構、人員、裝備、制度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評估,經評估不具備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復生產。

38. 督促煤礦企業將瓦斯災害治理工程與采掘工程同部署、同實施,做到抽掘采平衡;督促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保護層開采、地面井抽采、底抽巷穿層抽采等治本措施;督促高瓦斯礦井先治后采、先抽后掘,應用定向長鉆孔預抽、機械擴孔造穴、增壓增透、長封孔等先進抽采工藝,提高瓦斯抽采質量和效果。(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39.持續推進突出礦井“一礦一策”區域治理措施落地落實,禁止單純采用順層鉆孔“邊掘邊抽”條帶煤層瓦斯等“拼刺刀”治理方式。(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煤礦企業)

40.對煤礦企業綜合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抽采不達標、瓦斯超限作業、假數據、假報告、假鑒定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發現瓦斯頻繁超限的,組織“開小灶”幫扶指導、集中整治;發現高頻高值高時長超限報警的,比照事故嚴肅查處,并對企業瓦斯防治的機構、人員、裝備、制度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評估,經評估不具備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復生產。(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41.對發生瓦斯亡人事故的煤礦,責令停產整頓,并堅決按照事故調查的規定要求,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煤礦企業發生瓦斯涉險事故的,堅決比照煤礦事故展開調查,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42.充分依托礦山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對煤礦安全風險實時監測和動態預警,及時查處瓦斯超限報警、2%以上高值瓦斯超限報警,及時防范處置重大安全風險和重大涉險情形。(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二十一)對探放水造假、禁采區采掘作業、極端天氣不撤人的,必須按重大事故隱患嚴格處罰。

43.將煤礦水害防范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執法檢查重要內容,督促礦山企業嚴格執行“五必須、五嚴禁”等安全措施。對排水系統不完善、“三區”劃分不合理、不探、假探、假驗收,以及在禁采區冒險組織采掘作業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煤礦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嚴懲重處。(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44.要加強應急準備,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備勤,充分發揮監測預警和應急聯動機制作用,同時加強與氣象部門溝通,及時掌握氣象情況,及時發布雨雪、冰凍等預警信息,遇緊急情況第一時間督促礦山企業停產撤人,并對撤人指令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對極端天氣沒有果斷撤人的,按重大隱患嚴格處罰,并進行責任倒查。(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二十二)對露天礦山邊坡角、臺階高度、平盤寬度等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或者邊坡監測系統達不到相關規定要求的,責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整頓。

45.加強對露天礦山的監督檢查,出現邊坡失穩征兆,要第一時間停產撤人。對露天礦山存在邊坡角大于設計最大值、臺階高度嚴重超高、平盤寬度嚴重不足的,一律依法停產整頓。(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露天礦山)

五、大力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二十三)礦山企業必須嚴格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大力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素養,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五職”礦長必須有主體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且有10 年以上礦山一線從業經歷,“五科”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為主體專業畢業且有 5 年以上礦山一線從業經歷)。

46. 礦山企業要立即開展自查,確保“五職”礦長有主體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且有 10 年以上礦山一線從業經歷,“五科”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專業畢業且有5 年以上礦山一線從業經歷,對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的,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等規定,嚴格處理處罰。(責任單位:各礦山企業,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47. 進一步加大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檢查力度,對“五職”礦長、“五科”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履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書面告知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二十四)“五職”礦長和主要負責人每年必須接受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會同監管部門組織的專門安全教育培訓,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 學時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

48. “五職”礦長和主要負責人每年必須接受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會同監管部門組織的專門安全教育培訓,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72 學時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要制定“五職”礦長和主要負責人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方案,研究籌劃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考試辦法,并把安全教育培訓列入每次監管監察執法必查項。(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二十五)從業人員必須熟知各類災害避災路線、地面建筑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不熟悉避災逃生路線,或者不能熟練使用自救器等緊急自救裝備的,不得安排上崗作業。

49.督促礦山企業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強化應急培訓,讓礦山每一名從業人員都熟知地面、井下各類災害避災路線和自救逃生方法,熟練使用自救器等避險裝備,持續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對不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的,責令停止作業、限期改正。(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50.將礦山從業人員避險能力列為“逢查必考”重要內容,發現不熟悉避災逃生路線、不能熟練使用自救器等緊急自救裝備的人員,責令立即停止崗位作業,開展集中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推動煤礦企業提升基層管理人員素質,充分發揮基層管理人員作用,建立一支懂管理、會管理、能管理的現場管理團隊。(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二十六)嚴厲整治封閉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為,確保生命通道暢通。

51. 扎實開展全省礦山地面建筑場所專項檢查,對照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通道等 6 項重點任務,對礦山辦公樓、綜合服務樓、聯建樓、集體浴室、員工食堂等各類地面建筑場所安全風險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整治。(責任單位: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應急廳、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二十七)嚴格礦山安全培訓機構執業能力監督檢查,堅決整治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等亂象。加強礦山安全培訓管理,細化完善各類礦山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頻次、內容、范圍、時間、考核等規定要求,嚴格執行教考分離。

52.督促礦山企業落實主體企業培訓責任,同時對各類培訓機構管理制度執行、培訓過程管控、培訓質量評估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礦山安全培訓機構執業能力監督檢查,堅決整治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等亂象。加強礦山安全培訓管理,細化完善各類礦山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頻次、內容、范圍、時間、考核等規定要求,嚴格執行教考分離。(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二十八)對礦山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不滿足規定要求,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整頓,并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53.對不能勝任工作的“五職”礦長、“五職”科長,建議具有人事管理權限的部門調離崗位;對未按規定配備“五職”礦長、“五科”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依法責令停止作業、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整頓,并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六、嚴格項目審批和安全生產許可

(二十九)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嚴格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嚴把復工復產關,實行審查審批終身負責制。新建和改擴建后煤礦產能不得低于120 萬噸/年,停止新建產能低于90 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

54.加強對礦山企業安全許可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檢查,發現礦山企業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或者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施工的要依法查處。(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55.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120 萬噸/年的煤礦、產能高于 500 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產能高于800萬噸/年的高瓦斯煤礦。(責任單位:省能源局)

(三十)積極推動各地進一步提高鐵、銅、金、石灰石等重點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

56.積極推動出臺提高鐵、銅、金、石灰石等重點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有關政策規定。(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一)凡是安全準入、復工復產驗收工作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必須推倒重來,并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57. 要嚴格標準程序,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礦山,一律不得擅自恢復生產;發現“明停暗開”或“明開暗停”、未組織驗收或擅自恢復生產建設、有意逃避安全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一律頂格處罰,督促礦山企業復工前全面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治理,落實安全培訓制度,嚴防復工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58.嚴控復工復產潮,發現“一窩蜂”的,堅決叫停。加強抽查檢查,發現違反驗收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一律推倒重來,并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責任單位:省應急廳)

七、持續提升“督政”質量和效果

(三十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堅持嚴的基調,堅持多約談、多通報、多發督促函、多暗訪、多曝光,將責任、壓力層層傳遞到基層末梢。

59.堅持督政促企、查企驗政,理直氣壯開展督政檢查,“一把手”要強化使命擔當,敢于直面困難、敢于闖難關、敢于動真格、敢于得罪人,頻繁督、密集督,營造聲勢,破解“督不下去、督不到關鍵”的問題。(責任單位: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三十三)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當好地方黨委和政府礦山安全“吹哨人”,對礦山安全重大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主要負責同志通報移辦,對轄區礦山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和對策建議,及時向省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專報,切實讓地方主要負責同志掌握礦山安全真實狀況。

60.運用政府思維,不能簡單把企業問題作為督政問題,深入分析問題背后的理念、機制、責任方面的深層次原因和癥結,針對性提出可操作、能落地的監察意見建議。同時用好國務院安委會督導成果,緊盯督導組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重大隱患,針對性開展“回頭看”,督促整改落實到位。(責任單位: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61.定期對礦山安全生產狀況精準畫像,通過會商、座談、交流、通報、專報等多種形式,讓地方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掌握礦山安全真實情況,知輕重、曉利害。(責任單位: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三十四)要對地方和煤礦保供指標開展安全評估,對放任違規超能力超強度生產的,要及時介入“督政”。

62.對監察執法發現的威脅礦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問題和重大隱患,向市、縣政府下達加強和改善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建議函,督促責任落實。(責任單位: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63.掌握各地區保供指標分解情況,結合采掘接續緊張情況、重大災害治理情況開展安全評估,支持釋放先進產能,對超強度組織生產、系統性風險突出的,要及時介入“督政”,對礦山安全問題久拖不決的,要約談政府相關負責人,并通報上一級黨委政府。(責任單位: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三十五)對礦山安全問題久拖不決或者對整改函、建議函不落實不反饋的地方政府,嚴肅約談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并通報上一級黨委和政府。

64. 按照“盯住問題不放過、整改不徹底不罷休”的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按期反饋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對不落實、不反饋和問題久拖不決的,約談其政府主要負責人,并通報其上一級黨委政府;對問題久拖不決或對整改函、建議函不落實不反饋的地方政府,嚴肅約談主要負責人,該通報的通報、該曝光的曝光。(責任單位: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八、嚴格事故調查和警示教育

(三十六)礦山企業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事故信息報送,對事故信息報送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65. 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在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 1 小時內報送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66. 對存在遲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礦山企業,要依法嚴肅處理。(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三十七)建好用好入井人員唯一性識別、活動軌跡動態監測等技防系統,加大瞞報謊報事故舉報獎勵、聯合懲戒、提級調查力度,構建“不敢瞞”“瞞不住”的長效機制。

67. 按照《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加大瞞報謊報事故舉報獎勵力度,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68.推動企業利用人臉識別、虹膜識別和視頻識別等技術,與入井人員定位卡相匹配,實現入井人員身份唯一性,杜絕代打卡或不帶卡入井。同時,實現對入井人員活動軌跡的動態監測,準確定位人員位置,未實現的責令限期改正。(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69.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做到入井人員記錄、入井人員井口公示、人員定位系統三對應,對不帶定位卡、定位卡故障或一人帶多卡的嚴禁入井,執行不到位的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三十八)發生重大事故的,由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并全程跟蹤督導事故調查。

70.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并配合做好國務院安委會的全程跟蹤督導工作。(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三十九)發生死亡事故的礦山,必須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

71. 嚴格執行《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實施辦法》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機制實施細則》,在事故原因初步查清、事故次生影響基本消除、事故針對性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實到位后,及時批準結束整頓。發生死亡事故的礦山,必須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責任單位: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省應急廳)

(四十)災害嚴重礦井、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礦井,必須進行智能化改造。

72. 各煤礦企業要依據《2024 年度全省加快推進煤礦智能化建設工作方案》,對災害嚴重礦井的采掘工作面進行智能化改造,通過智能化建設改造提高本質安全水平。(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煤礦企業)

73.要嚴格事故整頓恢復機制,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煤礦一律停產整頓,實施智能化改造,把智能化改造作為煤礦恢復生產的前置條件,驗收達標后方可恢復生產。(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煤礦企業)

(四十一)因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導致事故發生的,對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單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

74.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9 條的規定,對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導致事故發生的,具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嚴重失實證明文件等違法行為,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75.按照應急管理部出臺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和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制定的《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煤礦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實施辦法》,對弄虛作假導致事故發生的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懲戒。(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

(四十二)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必須把宣傳教育融入日常,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必須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開展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作業人員的警示教育,切實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

76.對礦山主要負責人開展專題安全教育培訓,著力提升“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識、“事故可防可控”的“零死亡”意識,敬畏生命、敬畏法律;聚焦事故警示、應知應會、避災路線、重大災害征兆等方面,繼續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著力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素養。對事故礦井開展“送培訓下礦”,切實提升教育培訓實效。(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四十三)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體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門、各礦山企業深刻汲取教訓,切實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77. 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發送警示信息,警醒各地、各部門、各礦山企業深刻汲取教訓。同時選取先進經驗做法進行推廣,強化正面引導和服務指導。對于典型事故案例,要在單位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及時公開曝光。(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九、迅速有力抓好落實

78.各礦山企業要逐條對照《硬措施》和本實施措施要求,制定企業自查表,積極主動開展全面自查,并編制自查報告,相關責任人審核簽字后,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報當地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任單位:各礦山企業)

79.堅持誰執法誰普法,強化《安全生產法》、兩辦《意見》《硬措施》和《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的宣貫,通過召開座談交流會、發送意見書等方式,借助各類媒體,把文件精神傳達到每一個礦山、每一個崗位、每一個人員。督促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知責明責履責盡責。(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各礦山企業)

80.按照《硬措施》和本實施措施要求的工作內容,對轄區內所有礦山企業進行全覆蓋“檢查”,不符合《硬措施》要求的,一律不得組織生產建設。(責任單位:省應急廳,各礦山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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